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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之间的告贷,离婚后是否要还?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之间的告贷,离婚后是否要还? 2014年2月14日,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挂号成婚。2021年4月23日,刘某向王某出具借单“2017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23日,王某借刘某1178000元整,用于刘某个人使用。”2022年7月11日,调停离婚,但调停书中对两边的财产及债款未作处理。 王某以为,其在2017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以自己名义向多家银行告贷所得的资金交给刘某,用于刘某个人使用,故王某在此期间向各家银行告贷在离婚时未归还的告贷本息应由刘某担任归还。故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刘某归还王某分别欠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宁波银行告贷和信用卡告贷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以为 王某向邮储银行及宁波银行的部分告贷发生在借单约好期间之后,王某向中国银行透支本金现在无法确定发生在借单约好期间内仍是在借单约好期间之后,且王某也未供给依据证明上述告贷系刘某用于个人使用,故王某主张前述尚未付清的告贷本息由刘某担任归还,依据不足。对于发生在2017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23日向宁波银行、工商银行的告贷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由被告刘某担任归还。 2016年5月20日,原告苏某(女方)与被告吴某(男方)挂号成婚。2018年9月,吴某在苏某要求下出具两张欠据。2020年11月6日,苏某与吴某调停离婚,但至今未归还告贷。苏某申述要求吴某付出欠款22万元及利息。 欠据内容如下: 今告贷人在2015年11月10日向出借人苏某借信用卡和平安普惠、立刻金融、你我贷用于个人业务,为人民币12万(拾贰万),告贷期限五年,月利率10%于2020年11月10日还清。如不能准时归还,愿付违约金24万(贰拾肆万)。 苏某与吴某婚姻存续期间,吴某使用苏某信用卡告贷或苏某以其他方法告贷,苏某成为信用卡等告贷的还款责任人,苏某将金钱借给吴某使用,吴某对苏某产生还款责任。此外,夫妻之间订立告贷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业务的,应视为两边约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依照告贷协议的约好处理。吴某事后补写欠据,可认定两边通过结算或协议。吴某出具欠据承认其向苏某告贷22万元,事实清楚,有苏某供给的欠据、借单、微信付出宝转账凭据在案佐证。苏某要求吴某归还22万元并自申述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告贷人供给告贷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则,夫妻之间订立告贷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业务的,应视为两边约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能够依照告贷协议的约好处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