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在信誉康复前,债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一)《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第三条制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除外;
(二)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三)人民法院以为应当进行约束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则的期限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裁决完结债务清理程序的债务人有超出维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根本生活水平的收入的,超出部分仍应用于追加清偿。
前款规则的期限内,债务人应每半年向管理人陈述产业状况,并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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